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03民初14027号
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筱雅,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沛轲,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政毅。
被告:赵政毅,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建设公司)与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梅格公司)及被告赵政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沛轲、牛筱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赵政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安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欠缴房屋租金:151352元及利息(利息以15135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时计算至6月27日,及至付清之日止)共计利息4477.50元+本金151352元=155829.5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40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及保全申请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梅格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A-CJ-F-18005-21X。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承租原告位于西安市XX街XX号XX幢XX室XX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房屋租金为37838.00元每月,租金按月结算。2022年10月25日,因被告一长期拖欠房租,原告只得解除合同并向其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书》。2022年12月20日,原告和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租赁合同于2022年12月28日终止,案涉房屋押金予以冲抵部分欠付租金,冲抵后被告梅格公司仍欠付原告租金151352元,并且被告梅格公司应于2023年3月25日前将案涉房屋交还原告,未移交的按每逾期一天支付解除当日租金的五倍作为违约金,截止2023年6月9日被告梅格公司才将案涉房屋移交原告(逾期移交共计76日)。另,被告赵政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止起诉之日,两被告仍未清偿欠付租金和赔偿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赵政毅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安建设公司与被告梅格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XX幢XX室XX号房屋租赁给被告梅格公司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291.06平方米。房屋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房屋月租金单价为130元每平方米,月租金金额为37838元,租金按照每月支付一次,由被告梅格公司于上一结算周期届满10日前支付原告。
2022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和被告梅格公司(乙方)、被告赵政毅(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一份,终止协议约定:原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现约定提前于2022年12月28日终止,被告梅格公司应于2023年3月25日前与原告办理租赁物交接手续。该终止协议中双方进行了结算,针对之前押金进行了抵扣。被告梅格公司在该协议中对欠付的费用及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承诺针对2022年8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的租赁费151352元,应由被告梅格公司在2023年4月31日起到2023年8月31日止分期支付完毕。该合同第3.3条约定:被告梅格公司应保证在移交房屋之前,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5000元。该合同第4条约定: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及甲方为实现追偿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该合同第5.1条约定:被告梅格公司应于2023年3月25日前将租赁物移交原告,每逾期一天,被告梅格公司应须按解除当日的日租金的5倍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1、被告梅格公司实际于2023年6月9日将房屋已经实际交还给了原告,原告确认收到;2、2022年10月20日,原告和被告梅格公司、被告赵政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之后,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钱款;3、本案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152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告长安建设公司与被告梅格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又与两被告签订了提前终止的协议,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两被告在签订了明确的协议之后,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不符合各方间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支付欠缴房屋租金:151352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延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院核算为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5405.6元,该数额少于双方间合同的约定,亦少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各方间的约定,被告赵政毅应对被告梅格公司应向原告承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151352元;
二、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1352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房违约金45405.6元;
四、被告赵政毅针对上述三条中所述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与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元,保全申请费1526元,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6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9元,由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赵政毅针对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与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傅妮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纪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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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费151352元;二、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1352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房违约金45405.6元;四、被告赵政毅针对上述三条中所述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与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9元,保全申请费1526元,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6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9元,由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62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被告赵政毅针对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申请费与被告西安梅格米瑞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